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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虚假陈述纠纷案新动向:提管辖权异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2 浏览次数:0
 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处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勤上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有新动向,其于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勤上光电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勤上光电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投资者索赔的诉讼时效也仅余最后五个月。


公司要求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记者留意到,勤上光电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提到:“申请人认为,本案是侵权行为引起的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方提管辖权异议不奇怪,在海信科龙、佛山照明等案件中都有遇到过”,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间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并非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显然无管辖权,该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勤上光电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疑为拖延时间之举。

虚假陈述受罚 股民起诉索赔

2013年2月25日,一媒体发表《勤上光电涉嫌欺诈上市 若查实或面临投资者集体诉讼》的报道,质疑勤上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其与广东品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虚增2011年上半年业绩。2月28日,勤上光电发布澄清公告对媒体质疑事项予以否认。

2013年3月26日,另一媒体发表《勤上光电涉嫌造假上市真相调查》的报道,质疑勤上光电在招股说明书中刻意隐瞒关联交易,虚增利润等问题。勤上光电于4月2日发布公告和保荐人的核查意见,承认公司与品尚光电、芭顿照明存在关联关系,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与品尚光电发生的交易、2008年与芭顿照明发生的交易均为关联交易。

2014年5月12日,勤上光电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勤上光电,(一)、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二)、未依法披露2009年内销第二大客户。(三)、澄清公告中否认与品尚光电存在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勤上光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旭亮、黄冠志、韦莉、毛晓斌等高管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出台后,诸多股民提起诉讼索赔。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媒体报道、公司公告等材料,勤上光电多次虚假陈述,有多个时间段买卖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1、在2013年2月25日前买入该股,并在2013年2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2、在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26日买入该股,并在2013年3月26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

诉讼时效仅余五月 律师表胜诉信心

该案诉讼时效还有五个月,受损投资者仍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由于需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加上春节假期,投资者的时间并不宽裕。

公开资料显示,勤上光电在2013年3月31日,股东户数为22424户,根据股价走势,有相当大比例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目前维权人数较少。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不知道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有些投资者则担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维权成本高企,导致得不偿失,索赔并不积极。刘国华律师表示无须过于担心,目前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类似案件实践中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刘国华律师指出,广州中院有诸多获赔案例。比如较早前的中小投资者诉海信科龙案,还有近年来起诉人数最多、获赔金额最大的中小投资者诉佛山照明案即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小投资者诉美达股份案也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绝大部分起诉的投资者获得了赔偿。对于勤上光电案,刘律师表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胜诉充满信心。

记者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勤上光电股票打印至2013年5月30日止),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来源:投资者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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